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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簿冊保管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司字第99號 聲 請 人 陳啓龍即美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陳長文律師 相 對 人 美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指定麥祐興為美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,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。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,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美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清算完結、並將 清算期間內法人股東承認證明、簿冊保存人身份證明影本、 簿冊保存人就任同意書、保管簿冊明細、委任狀等文件,聲 請指定麥祐興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情,業據其提出 上開文件為證,復經本院調閱103年度司司字第300號聲請人 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無訛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彤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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