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99號
聲 請 人 陳啓龍即美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
清算人
代 理 人 陳長文
律師
相 對 人 美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指定麥祐興為美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,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
存10年。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
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
,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主張美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清算完結、並將
清算
期間內法人股東承
認證明、簿冊保存人身份證明影本、
簿冊保存人就任同意書、保管簿冊明細、
委任狀等文件,聲
請指定麥祐興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
等情,
業據其提出
上開文件為證,復經本院調閱103年度司司字第300號聲請人
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
無訛,
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霖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沈彤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