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他字第178號
原 告 李俊宏
代 理 人 陳雲惠
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力鼎國際環保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忠進
被 告 葛勒林環保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依潔
上列
當事人間
依職權裁定確定
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
105年1月28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二之第四、七行中關於「被告」之記載,應
更正為「被告葛勒林環保工程有限公司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
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