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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他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他字第178號 原   告 李俊宏 代 理 人 陳雲惠律師(法扶律師) 被   告 力鼎國際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進 被   告 葛勒林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依潔 上列當事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 105年1月28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二之第四、七行中關於「被告」之記載,應 更正為「被告葛勒林環保工程有限公司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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