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072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安荷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隄崴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品瑄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潘慶富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
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捌仟元,及自民國
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三、查
聲請人就
系爭支票(票號:HYA0000000)提示日即
退票日
民國104 年4 月27日前之利息無
請求權,此部分聲請
於法不
合,應予
駁回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六、如不服本
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