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073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安荷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隄崴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
支付命
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
本票發票人為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,謝明秋
非發票
人,請陳明謝明秋為
債務人或僅為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?如僅
為法定代理人,
聲請狀上謝明秋應加註「法定代理人」字樣
。
二、陳明正確之
發票日期,兩張本票發票日均為103年8月8日(
附表有誤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