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81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翔寶電子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家偉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禾立視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
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
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
正本。
二、請陳明是否向李永駿個人請求給付。
三、若是,
經查聲請人所提出出貨單之客戶名稱為禾立視聽有限
公司
而非李永駿個人,請釋明對相對人李永駿個人請求給付
之依據。
四、查聲請狀之請求原因及事實僅載明李永駿積欠聲請人買賣費
用,請釋明對相對人禾立視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正確請求
原因事實。
五、請提出相對人禾立視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
及其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
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