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01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翔寶電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偉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禾立視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。 二、請陳明是否向李永駿個人請求給付。 三、若是,經查聲請人所提出出貨單之客戶名稱為禾立視聽有限   公司李永駿個人,請釋明對相對人李永駿個人請求給付   之依據。 四、查聲請狀之請求原因及事實僅載明李永駿積欠聲請人買賣費   用,請釋明對相對人禾立視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正確請求   原因事實。 五、請提出相對人禾立視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 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  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