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81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翔寶電子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家偉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禾立視聽有限公司、李永駿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
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禾立視聽有限公司、李永駿發
支付命令,
惟因聲請人所提出出貨單之客戶名稱為禾立視聽
有限公司
而非李永駿個人,且
聲請狀之請求原因及事實僅載
明李永駿積欠聲請人買賣費用,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9日裁
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陳明是否向李永駿個人請
求給付、釋明對相對人李永駿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、對相對
人禾立視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正確請求原因事實、提出相
對人禾立視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
正本及其
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之
戶籍謄本。該裁定於104年6月3日送達聲請
人,逾期仍未補正,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第95條,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