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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01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翔寶電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偉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禾立視聽有限公司、李永駿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禾立視聽有限公司、李永駿發 支付命令,因聲請人所提出出貨單之客戶名稱為禾立視聽 有限公司李永駿個人,且聲請狀之請求原因及事實僅載 明李永駿積欠聲請人買賣費用,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9日裁 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陳明是否向李永駿個人請 求給付、釋明對相對人李永駿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、對相對 人禾立視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正確請求原因事實、提出相 對人禾立視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。該裁定於104年6月3日送達聲請 人,逾期仍未補正,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第95條,第78條裁定如 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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