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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0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0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迪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鍇崴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瑞達全球策略行銷有限公司、彭炳勝間聲請 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。 二、對彭炳勝個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。 三、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彭炳勝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  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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