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33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迪捷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鍇崴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瑞達全球策略行銷有限公司、彭炳勝間聲請
發
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。
二、對彭炳勝個人請求
連帶給付之依據。
三、請提出相對人即
債務人彭炳勝最新之
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
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