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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05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天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 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相對人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業己廢止,未向法院呈報清算   人,請提出公司章程、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   ;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。請具狀陳報一   一列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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