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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051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相 對 人債務人  晟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勳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捌拾壹元,及自  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: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4年度司促字第10516號)   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22159等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      未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3年07月      止,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5,381元正,經催繳,      未清償。   (二)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     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   (三)相關欠費子號: Y122159、HN00000000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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