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16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閔卿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晟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承勳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捌拾壹元,及自
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4年度司促字第10516號)
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22159等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
未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3年07月
止,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5,381元正,
迭經催繳,
迄
未清償。
(二)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
鈞院依督促
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(三)相關欠費子號: Y122159、HN00000000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