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809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鳳龍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宏偉展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新翰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葉武夫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玖拾肆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日息
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