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920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信夫複層玻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信夫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圓泰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仁傑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叁萬零肆佰貳拾貳元
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
六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叁仟伍佰伍拾柒
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