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05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明賢
代 理 人 鄭明和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貝悅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烱增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大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重佑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捌仟玖佰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
六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