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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112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11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菲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龍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升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mitry Khuzemi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萬叁仟肆佰柒拾叁元叁角叁分   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   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佰叁拾肆元,及自民   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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