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17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17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迎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煦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懿即奉的室內空間設計工作室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 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(究係自民國104 年6 月15日起算   ,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?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