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171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堅立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銘彬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漢風設計工程有限公司、郭沛沛間聲請發
支
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繳納
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相對人漢風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業於民國88年11月18日為解散
登記,請陳明
本件請求對象係有漢風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或郭
沛沛?如欲對漢風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為請求,請提出其解散
前、後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,並查報是否選任
清算人。若有,請提出
公司清算備查資料,更正其
法定代理
人,並提出其最新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;若該公司
未向法院聲請清算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(會)另
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股東(董事)為清算人,請更正其法定
代理人姓名。
三、如欲對郭沛沛為請求,請釋明請求原因事實及
請求權依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