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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21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21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堅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漢風設計工程有限公司、郭沛沛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 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。 二、相對人漢風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業於民國88年11月18日為解散   登記,請陳明本件請求對象係有漢風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或郭   沛沛?如欲對漢風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為請求,請提出其解散   前、後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,並查報是否選任   清算人。若有,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,更正其法定代理   人,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;若該公司   未向法院聲請清算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(會)另   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股東(董事)為清算人,請更正其法定   代理人姓名。 三、如欲對郭沛沛為請求,請釋明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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