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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21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21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堅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漢風設計工程有限公司、郭沛沛發支付 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;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可參。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漢風設計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漢風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設立於 桃園市中壢區,非本院轄區,本院無管轄權,則依上開規定 ,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二、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本件聲請 人聲請對債務人郭沛沛發支付命令,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 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,逾期仍未補正,其聲請 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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