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171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堅立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銘彬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
債務人漢風設計工程有限公司、郭沛沛發
支付
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
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1
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
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事
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;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
510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
第1項明文
可參。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漢風設計工程有
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漢風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設立於
桃園市中壢區,
非本院轄區,本院無管轄權,則依
上開規定
,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二、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
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本件聲請
人聲請對債務人郭沛沛發支付命令,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
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請求權依據,逾期仍未補正,其聲請
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