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311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星船音響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文中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有象文化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博輝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許維城
劉在
洵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伍萬元,及自本
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