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23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23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錦瑩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上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陳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、住所。 二、查所提支票背面亦無東上周之簽章,請陳對東上周之請求依   據及原因事實,並再表明本件相對人姓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