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411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聖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麗雲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台灣老人福利聯盟協會間聲請發
支付命令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即
債務人台灣老人福利聯盟協會之最新變更事
項登記表
正本及其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
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