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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241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24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聖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雲 相 對 人 台灣老人福利聯盟協會 法定代理人 許文彬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零貳拾肆元,及自民   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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