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612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瑪亞資訊科技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威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
支付命令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陳明聲請人之法定
代理人姓名、
住所。
二、查威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,未向法院呈報
清算人,請
提出該公司章程、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;若
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,提出公司登記事項
表。並請具狀陳報一一列明相對人公司
法定代理人姓名、住
所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