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26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26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瑪亞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威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陳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、住所。 二、查威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,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,請   提出該公司章程、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;若   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,提出公司登記事項   表。並請具狀陳報一一列明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、住   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