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612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瑪亞資訊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舒秀林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威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 浩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元,及自民國一
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