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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261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26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瑪亞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舒秀林 相 對 人債務人  威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 浩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元,及自民國一   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二計算 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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