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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28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28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偉立資訊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威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正聲請狀上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。 二、查報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  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具狀補正聲請狀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   人姓名及居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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