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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29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三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飛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香港商萬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 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陳明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慕卡「敘」或慕卡「敍   」?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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