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099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邵玉銘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台灣勞碁商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
兼上二人
法定代理人 廖冠鈞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中華勞務服務產業公會
法定代理人 廖茂霖
一、債務人台灣勞碁商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
幣叁拾肆萬捌仟陸佰肆拾元,債務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
法權益維護促進會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壹佰
叁拾貳元,債務人中華勞務服務產業公會應向債權人清償新
臺幣陸萬零伍佰陸拾陸元,及各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台灣勞碁商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、社團法人中華民國
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、中華勞務服務產業公會應依附表之
逾期罰款起算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,按日支付債權人依附表
之每月應租金及管理費總金額百分之一計算之逾期罰款,並
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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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 年度司促字第13099 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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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債 務 人 │金額(新台幣)│104 年5 月份 │104 年6 月份 │
│ │ │ │逾期罰款起算日 │逾期罰款起算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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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台灣勞碁商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174,320元 │104年5月16日 │104年6月16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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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│36,340元 │104年5月16日 │104年6月16日 │
│ │促進會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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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中華勞務服務產業公會 │36,340元 │104年5月16日 │104年6月16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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