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283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江博民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佳興智慧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佳興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零壹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查
系爭債務並未約定利息,故其逾法定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
請求部分,
聲請人無
請求權,應予
駁回外,其餘聲請,應予
准許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五、如不服本
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