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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41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41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福記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得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阿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王親偉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 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陳明相對人阿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。 二、提出相關證物影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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