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121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福記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榮得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阿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王親偉間請求
支付
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
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阿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王親
偉發支付命令,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
定送達7日內陳明相對人阿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
法定
代理人姓名並提出相關證物影本,該裁定於104年7月31日寄
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,逾期仍未
補正,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第95條,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