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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41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41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福記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得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阿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王親偉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阿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王親 偉發支付命令,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 定送達7日內陳明相對人阿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並提出相關證物影本,該裁定於104年7月31日寄 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,逾期仍未 補正,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第95條,第78條裁定如 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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