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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4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4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鴻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美莉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帝炫股份有限公司、帝炫光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、帝炫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請補繳裁判費。 二、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帝炫股份有限公司、帝炫光高科技股   份有限公司、帝炫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   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   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 三、查系爭還款協議書未約定系爭貨款為相對人之連帶債務,請   釋明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貨款之依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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