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16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鴻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龔美莉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帝炫股份有限公司、帝炫光高科技股份有限
公司、帝炫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
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未據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請補繳裁判費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即
債務人帝炫股份有限公司、帝炫光高科技股
份有限公司、帝炫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
記表
正本及其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
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三、查
系爭還款協議書未約定系爭貨款為相對人之連帶債務,請
釋明請求相對人
連帶給付貨款之依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