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16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鴻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龔美莉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佳珅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帝炫股份有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彭進坤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帝炫光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銘中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帝炫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湘靈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肆佰零叁元,
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