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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42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42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慶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忠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台灣精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(究係自民國104 年7 月22日起算   ,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?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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