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587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偉立資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金慧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威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
支付命令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相對人威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,且該公司未向法院
呈報
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(會)另有決議
外,應以全體股東(董事)為清算人,請更正其
法定代理人
姓名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
正本、公司章程、
股東(會)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
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)。
二、提出相關契約書影本。
三、陳明利息起算日(究係自民國104年7月27日起算,抑或自本
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算?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