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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470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47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泰富國際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偉中 相 對 人債務人  鴻京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 晴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零叁佰零玖元,及各   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   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 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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