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702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泰富國際網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偉中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鴻京投資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 晴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零叁佰零玖元,及各
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