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164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張淑月(即張日祥之
繼承人)
張李美菊(即張日祥之
繼承人)
林張芙美(即張日祥之繼承人)
張惠美(即張日祥之繼承人)
張永仰(即張日祥之繼承人)
張淑華(即張日祥之繼承人)
張永美(即張日祥之繼承人)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台灣仁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
支付命
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
戶籍謄本正本、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
謄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請向所屬法院查詢聲請人有無
拋棄繼承或
限定繼承。
四、提出
繼承系統表。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