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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51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51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張淑月(即張日祥之繼承人)       張李美菊(即張日祥之繼承人)       林張芙美(即張日祥之繼承人)       張惠美(即張日祥之繼承人)       張永仰(即張日祥之繼承人)       張淑華(即張日祥之繼承人)       張永美(即張日祥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仁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二、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、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  謄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三、請向所屬法院查詢聲請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。 四、提出繼承系統表。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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