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202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慶新金屬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家慶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高峯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
支付命
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所提出公司名稱為一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
聲請狀記載不
符,請陳明正確原名及變更後新名稱。
二、聲請狀底應蓋公司大小章或提出
委任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