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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52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52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慶新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峯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查所提出公司名稱為一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狀記載不   符,請陳明正確原名及變更後新名稱。 二、聲請狀底應蓋公司大小章或提出委任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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