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349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曾炳漂
代 理 人 黃照峯
律師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鷹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郭燕燕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,及自本支
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