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426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津香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藍文昌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阿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嘉棟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阿一傳人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馬 驥
一、債務人阿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
萬柒仟貳佰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阿一傳人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
萬柒仟貳佰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,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
內同免給付責任。
四、債務人應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