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575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思泊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仁德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信義營業所間聲請
發
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信義營業所之最新變
更事項登記表
正本及其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
戶籍謄本。
二、請陳明是否請求利息,如是,陳明利息計算方式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