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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55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55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思泊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德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信義營業所間聲請 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相對人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信義營業所之最新變   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。 二、請陳明是否請求利息,如是,陳明利息計算方式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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