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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56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56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錦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採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陳明相對人明德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,並提   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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