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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57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57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費屋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松高分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 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請補繳裁判費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法定規費不得滾入   本金,請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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