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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61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61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建成通風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如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第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釋明債權讓與之事實是否已合法通知債務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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