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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6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6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李宋龍即上源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宜軒興業有限公司、鐘幼能即幼能保健藥局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 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求標的及數量。 二、請求原因事實。 三、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。 四、查報債務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營業登記資料   ,並提出法定代理人、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 記事欄勿省   略)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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