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63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李宋龍即上源企業社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宜軒興業有限公司、鐘幼能即幼能保健藥局
間聲請發
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
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求標的及數量。
二、請求原因事實。
三、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。
四、查報
債務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營業登記資料
,並提出法定
代理人、負責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 記事欄勿省
略) 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