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63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李宋龍即上源企業社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宜軒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讚誠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零捌拾元,並賠償
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
聲請人另主張鐘幼能即幼能健保藥局為商品使用者,認應負
共同給付責任
云云。查鐘幼能
非系爭契約
當事人,不負契約
履行責任,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,不應准許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五、如不服本
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