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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66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6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李宋龍即上源企業社 相 對 人債務人  宜軒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讚誠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零捌拾元,並賠償督  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聲請人另主張鐘幼能即幼能健保藥局為商品使用者,認應負   共同給付責任云云。查鐘幼能系爭契約當事人,不負契約   履行責任,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,不應准許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 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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