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687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正雄
代 理 人 劉選麟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亞洲鑽石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劉永松
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劉鏘鏗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肆拾柒萬叁仟肆佰零
肆元,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