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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672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67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覲合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美禪 相 對 人債務人  創羿部落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羿文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貳仟壹佰陸拾陸   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   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 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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