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195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柏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薄文甫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群達人力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
支付命
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陳明
債務人究為「群達人力管理股份有限公司」或「群達
人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」?並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
項表及其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名稱
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