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71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71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柏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薄文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群達人力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陳明債務人究為「群達人力管理股份有限公司」或「群達   人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」?並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   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名稱   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