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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72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72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鉅富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賢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升暉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正聲請狀狀末聲請人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簽章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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