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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728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72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鉅富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賢 相 對 人債務人  升暉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安坪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壹佰叁拾貳元,  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   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 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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