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353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正雄
代 理 人 李宗冀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蔓輿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傅凱鍵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俐吟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貳仟壹佰壹
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
息百分之三.六二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
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