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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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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76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76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晟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將捷心裡画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正聲請狀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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